南京車輛報廢標準并沒有明顯改動,基本和以前一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沒有按照要求進行
南京車輛報廢,有可能受到處罰,因為沒及時登記注銷的,車管所將對車牌號以及行駛證作廢。
南京車輛報廢年限參考如下: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
南京車輛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1、達到報廢規定使用年限的;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連續3個年審周期沒年檢則強迫報廢
依據《機動車強迫報廢規范》規則:在查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查驗周期內未獲得機動車查驗及格標記的機動車該當強迫報廢。車輛被強制報廢再駕駛上路的,對于駕駛人將處以罰款2000元、吊銷駕駛資格的嚴厲處罰。
注意事項:連續3個年審周期并不一定是3年,這個主要根據車輛的實際檢驗周期來算的,像那些超過15年的,半年一次查驗周期,要是車主連續3次(即1年半時間內)沒有去年檢,那么也將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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